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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铝门窗企业应纳营业税计税依据确认的批复
市地税[2002]157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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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阎良分局:

  你局《关于铝门窗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如何确认的请示》(阎地税字[2002]2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铝门窗企业在销售、安装铝门窗后,施行价税分流时,计算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不能从价款中扣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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