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1995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出售公有优惠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1995]123号),规定“房改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产权单位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优惠住房,免征营业税。”这在当时对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商品化,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此项政策已逐渐丧失其应有的调控功能,主要是销售对象难以控制;给予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以免征营业税优惠,开发商并未完全让利于住房困难户,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不利于公平竞争。尤其是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与现行税法相抵触。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并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对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恢复征收营业税后,各地应将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