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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14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0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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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1995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出售公有优惠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1995]123号),规定“房改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产权单位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优惠住房,免征营业税。”这在当时对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商品化,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此项政策已逐渐丧失其应有的调控功能,主要是销售对象难以控制;给予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以免征营业税优惠,开发商并未完全让利于住房困难户,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不利于公平竞争。尤其是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与现行税法相抵触。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并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对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恢复征收营业税后,各地应将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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