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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3]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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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财综[2002]27号),现就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对列入《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且纳入市、区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各地税分局不发售发票;未纳入市、区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按其适用税目照章征收营业税,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发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取的按第一条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应具以下资料备查:1、市物价局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2、收费项目已纳入市、区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证明性资料(如:收费上缴财政专户的缴款书或票款分离方式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等)。
 
 
  三、对由经营性收费重新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且已按照《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有关涉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01]36号)第三条规定征免营业税的项目,已征或未征税款不作退、补。已领购的发票,由主管地税分局负责缴销,凭《发票缴销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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