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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演唱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陕地税函[2003]26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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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刘德华西安演唱会营业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请示》(市地税字[2002]2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刘德华演唱会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销毁了部分门票,同时向上级单位及有关部门无偿赠送了部分门票,无论是销毁票还是赠送票,演出单位均未取得收入,因而营业税计税依据不应包括以上销毁票及赠送票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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