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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白云石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8]3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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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宾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白云石粉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来市国税发[2008]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白云石经过加工成白云石粉,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凡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非金属矿产品,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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