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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改建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发[2003]498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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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安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定安塔岭至中瑞公路改建工程征税问题的报告》(定安地税发[2003]1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海南海榆中线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定安县域内的塔岭至中瑞农场公路改建工程的发包方,将工程以包工和部分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海南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面工程公司)修建,工程所用的其他材料(包括沥青和碎石)由指挥部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的规定,路面工程公司修建公路应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不仅应包括该公司取得的收入,还应包括由指挥部提供的工程所用材料(包括沥青和碎石)的价款在内。路面工程公司作为建筑安装营业税的纳税人,应积极与指挥部(发包方)协商,筹措资金,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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