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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人及有关征收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4]6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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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人及有关征收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4]1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广州港务局向海印集团公司借款建设海印大厦.大厦建成后,广州港务局经确权已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并将海印大厦部分房产交给海印集团公司使用50年以抵偿借款,即海印集团公司一次性向广州港务局支付了50年的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和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规定,广州港务局为海印大厦的房产税纳税人,从该房产交付使用之月起,按使用年限逐月平均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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