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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重建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湘地税函[2008]13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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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重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8]45号),经省局研究,现就相关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重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8]45号)规定,对湖南省电力公司电网灾后重建工程中所使用的电导线、电缆、铁塔、电杆、瓷瓶等,如投资控制在原工程规模之内,允许对其价款视同设备从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除。其中“原工程规模”标准按照本文附件内容执行。

  二、因灾停产、半停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2008年第一季度城市房地产税,由市州局涉外分局核准。

  三、请各地认真落实灾后重建税收政策,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1.抗冰抢险工程结算报审金额汇总表

  2.110千伏及以上抗冰抢险工程结算汇总表(略)

  3.湖南省35千伏线路抗冰抢修工程结算汇总表(略)

  4.10千伏及以下冰灾抢修恢复重建工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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