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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造林和采伐作业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5]1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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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直属局和纳税人来函来电询问,对承包造林作业、采伐林木作业取得的收入是否该征收营业税,现就该问题明确如下:

    采伐林木作业(包括采伐、残材整理等)不属农业机耕范围,承包采伐林木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由纳税人向采伐林木作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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