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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我市科普事业发展营业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5]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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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局、第一、二稽查局: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属、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精神,现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海关、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科社[2004]2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经市科委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场所),其当年对公众开放取得的门票收入,应向主管地税局申请免征营业税。

  二、市和区(县)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应自市科委认定批准后三个月内,向地税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由主管地税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活动举办地地税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减免税审批的,不得享受有关减免税政策。

  三、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门票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应按照津科社[2004]223号文件第22条规定,向主管地税局报送有关资料,并填写减免税申请表,经主管地税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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