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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梅地税函[2005]71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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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江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梅地税梅江发[2005]10号)收悉。关于在办理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业务中,如何确认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有效凭证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第四条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完税证、代扣凭证。因此,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遗失、被盗等)不能提供发票原件,而能提供完税证或代扣凭证原件的,地税机关可根据完税证或代扣凭证所记载的计税金额确定减除项目金额。对不能提供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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