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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港口建设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字[2005]5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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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关于对港口建设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防地税报[2005]1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是从事港口运营业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收取价款时一并为交通部代征“港口建设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997]5号)第一条,“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缴纳流转税后再入预算”的规定,对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代征的“港口建设费”应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其他港口类似项目均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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