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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函[2006]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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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

  你会《关于申请按照实际收支差额缴纳营业税的请示》(陕国交协会[2005]10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你协会承办的全省党政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国(境)培训业务收取的费用,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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