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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安服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渭地税发[2006]19号
渭南市地方税务局  200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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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南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报来渭地税直发[2006]5号《关于保安服务管理费用征免营业税的请示》收悉。经调查,保安服务公司主要从事向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守护,夜间巡逻等业务,并向用人单位收取一定的保安服务费。由于其收取的保安服务费中大部分属用人单位支付给保安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因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对保安服务公司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并代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力工资及社会保险的,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从其全部收入中减去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税。

  此复。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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