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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业适用起征点政策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6]46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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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扶持城镇弱势群体和城郊失地农民,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经研究,现对个人房屋租赁业营业税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对个人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月营业额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月营业额在2000元以上的,照常纳税。

  对个人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租赁收入的,不得分别以各处房屋租赁收入多次享受起征点照顾,应合并该月内取得的所有房屋租赁收入作为月营业额。

  二、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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