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扶持城镇弱势群体和城郊失地农民,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经研究,现对个人房屋租赁业营业税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对个人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月营业额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月营业额在2000元以上的,照常纳税。
对个人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租赁收入的,不得分别以各处房屋租赁收入多次享受起征点照顾,应合并该月内取得的所有房屋租赁收入作为月营业额。
二、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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