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
你单位《关于要求免征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营业税的函》(甬东指函[2006]14号)收悉,根据《关于拆迁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00]190号、甬财政综[2000]516号)文件精神,对在宁波市东部新城建设开发过程中,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作出如下函复:
1、对被拆迁单位和个人从你指挥部和其他有房屋拆迁资格或土地开发征用资格的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对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拆迁人或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