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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企业经营权和采矿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6]6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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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施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经营权和采矿权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州地税发[2006]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明确界定了“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单位和个人转让企业经营权和采矿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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