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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代建项目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京地税奥[2007]11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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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北京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消防站工程免除代建项目资金专用帐户流转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对你公司依照合法《委托代建合同》从事符合《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4]298)以及《关于印发奥运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建指[2005]10号)文件规定的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消防站奥运工程建设项目代建业务,仅就代建管理费收入、代建项目奖励收入以及不予返还投资方的代建项目投资节余收入作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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