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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关于继续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川企办[2006]64号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20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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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相关信用担保机构:

  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要求,现将今年我省继续申报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

  (四)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的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五)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六)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二、免税期限营业税免税期为三年,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三、免税申报材料

  (一)免征营业税申请报告;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附后);

  (三)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免税申报程序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原则,认真做好本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审核、推荐工作,并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5月15日前报省中小企业局融资与担保指导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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