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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话气象服务收入纳税地点及适用税目问题的复函
陕地税函[2007]15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7-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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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电话气象信息服务收入纳税地点及适用税目问题的请示》(陕气字[2006]21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局所属单位与陕西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省电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作开展气象短信息服务及“121”电话气象服务,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增值电信业务规定的,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及《中华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述气象信息服务业务应由提供该项业务的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依其实际取得的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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