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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
吉地税发[2007]7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7-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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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在实际执行中,我们认为,对于代理业应按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应由委托方承担的,而由纳税人代收代付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其中合法有效凭证包括: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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