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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工商银行开展集中受理、统一结算金融服务项目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7]549号
新疆地方税务局  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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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据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关于银税通等金融服务涉及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工银新报[2007]356号)反映:该行与自治区国税局合作,开展了全区银税通批量代扣个体双定户税款业务,并统一从自治区国税局结算代征税款手续费;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及自治区电信公司合作,开展了对以上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现金活动进行统一管理的业务,并统一从总公司结算现金管理服务费;与乌鲁木齐铁路局合作,开展了为其所属各缴款站(点)提供收入帐户托管和上门收款服务,并统一从乌鲁木齐铁路局结算服务费。该行集中受理上述服务,再由其所辖各二级分行和分行营业部来完成各项服务。该行收取的以上业务服务费也将分别划拨到提供服务的各二级分行和分行营业部。由于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及其所属的各二级分行和分行营业部分别在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对该行划拨的服务费在各独立营业税纳税人间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问题不明确,请自治区地税局予以明确。

  为统一政策,方便征管,经区局研究,现就中国工商银行开展集中受理、统一结算金融服务项目营业税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集中受理再由其所辖各二级分行和分行营业部完成的各项服务,以该行各营业税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服务费收入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对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本级以其统一结算收取的服务费收入,减去划拨给提供服务的所辖各二级分行和分行营业部服务费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其他银行类似服务的涉税事宜也应按此办理。

  请各单位自各银行开展集中受理、统一结算金融服务业务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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