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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7]29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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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稽查局:

  近接部分市局及省电力有限公司的请示,要求对全省供电系统收取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供电配套工程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据了解,为解决新建商品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的供电配套工程在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加强配电网的统一规划和建设,保证供电工程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省电力公司自2005年起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和统一建设政策。

  供电企业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供电配套工程费,用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用户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建设,包括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除供电配套工程费外,不再收取其他建设费用。实行统一收费和统一建设政策之后,供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均由电力部门负责。在实际进行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时,供电企业将工程发包给电力安装企业进行供配电设施的具体施工建设;而在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和统一建设政策之前,是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电力安装企业进行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在上述两种方式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中,电力安装企业缴纳营业税没有发生变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规定:“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根据贴费的性质和用途,凡电力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同时,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由电力用户交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自2002年起,供电企业按国家规定已停止收取供电工程贴费。

  根据上述供电配套工程费的有关规定,供电配套工程费与供电工程贴费的性质基本相同。对全省供电系统收取的供电配套工程费,应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2号文件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仍应准许其使用地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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