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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办法》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5]1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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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陕西省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办法》发给你,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陕西省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办法》

  为了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办法。

  一、认定范围凡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以下简称税务认定)手续。

  二、认定条 件从事金银首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均可申请办理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手续;

  1、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或批件)的。

  2、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税务资料的。

  三、认定程序及审批权限

  1、纳税人办理认定手续,应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的书面报告;

  (2)金银首饰经营《许可证》或批件;

  (3)《营业执照》;

  (4)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证》;

  (5)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

  (6)会计人员办税人员会计资格证明;

  (7)经营金银首饰购销存台帐式样;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凡属新办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经营单位的认定程序为:申办单位和个人自取得省级以上人民银行批准的从事金银首饰业务的正式批件后,向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自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其核算地县(分)局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报告,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

  现有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在接到人民银行重新审核《许可证》准予继续经营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核算地县(分)局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报告,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

  3、县(分)局国家税务局应对经营单位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经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四份,经营单位如实填写后,经县(分局)国家税务局复核认定为消费税纳税人的,发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并将《登记表》退纳税人一份、县(分)局国家税务局留存一份,送主管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各一份。

  4、对经营单位的申请,负责审批的国家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批完毕。

  5、对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后,转入正常经营的经营单位,不能如实提供第一款所列资料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改正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取消其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

  6、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人,可凭《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使用《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未办理认定的,不得使用。

  四、纳税人转借、徐改、损毁、丢失、买卖、伪造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证明单》的,依《征管法》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纳税人不按上述规定办理认定手续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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