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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电子化管理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沪国税进[2008]4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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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期部分税务分局反映,上海海关对本市出口企业加工贸易实行联网监管和电子化手册管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本市采用电子化管理的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越来越多,为加强对采用电子化管理企业的来料加工免税管理,现对市局《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国税进[2006]29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范围

  本补充办法适用本市实行海关电子账册联网监管(以下简称电子账册)、电子化联网监管(以下简称电子化手册)及外高桥保税区内电子账册联网监管(以下简称区内电子账册)等方式管理的来料加工企业。

  二、《来料加工业务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开具方式

  《免税证明》的开具,以出口企业与外商订立的来料加工合同及出口企业与加工企业订立的合同为依据,合同中需注明来料名称、出口货物名称、加工收入等。一份合同开具一份《免税证明》。

  三、申请《免税证明》开具所需资料

  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免税证明》时,向市财税三分局(下简称三分局)提供的资料补充规定如下:

  1.电子账册企业在首次申请开具《免税证明》时,需提供海关联网监管系统打印的包括企业名称、电子账册号、海关核算周期等基本信息的页面(海关、企业盖章确认)。

  电子化手册企业需提供海关加工贸易电子化联网系统打印的包括企业名称、电子化手册号、有效期等基本信息的页面(海关、企业盖章确认)。

  区内电子账册企业在首次申请开具《免税证明》时,需提供海关联网监管系统打印的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代号等基本信息的页面(海关、企业盖章确认)以及海关对区内企业前阶段来料加工业务已办理核销的《阶段核销结案通知书》(正本及企业盖章的复印件,税务机关校验后留存复印件)。

  采用上述三种电子化管理方式的企业,不再提供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2.电子账册企业在首次申请开具《免税证明》时,需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税务机关留存一联);电子化手册企业需每次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税务机关留存一联);区内电子账册企业不需附送《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区内电子账册企业需提供第一批进料的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不需提供第一批进料的进口报关单。

  4.在合同执行中发生实际出口额大于合同的,电子账册企业和区内电子账册企业,可持企业书面报告、变更合同及相关材料到三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电子化手册企业持经外贸委主管部门确认变更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或海关变更证明等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加工企业发生变更的,电子账册企业和区内电子账册企业,应持委托加工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到三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电子化手册企业应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及海关签发的变更证明资料,到三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企业迁移的,出口企业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原《免税证明》,向三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四、《免税证明》号码编制规则

  三分局在为采用电子化管理企业开具《免税证明》时,应按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及加工企业的不同类型进行编号,号码共10位,第1、2位为“DZ”;第3、4位为年份后两位;第5位为“1、2或3”,“1”代表贸易型来料加工出口企业,“2”代表生产型来料加工出口企业,“3”代表加工企业;后5位为流水号。如生产型来料加工出口企业2008年开具的《免税证明》,编号应为“DZ082×××××”。

  五、免税核销日期的确定

  对实行海关阶段核销办法的电子账册和区内电子账册企业,税务机关核销时间为海关规定的核销日期+90天。如海关变更核销期的,企业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三分局提出变更核销期申请。

  对合同执行完毕但未到税务核销期的,企业按税务核销日期办理免税核销。

  六、申请免税核销所需资料

  出口企业申请免税核销,需提供资料补充规定如下:

  1.对未执行完毕的合同,电子账册和区内电子账册企业需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经办人签章的《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正本及企业盖章的复印件,三分局留存复印件,正本退回企业继续使用,直至合同执行完毕)。

  2.电子账册企业需提供海关确认的“打印报关单比对结果”清表(正本);电子化手册企业需提供海关确认的“报关单比对结果”清表(正本);区内电子账册企业需提供海关出具的《报关单分类清表》(正本)。

  上述采用电子化管理企业,不再提供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3.区内电子账册企业需提供离境货物备案清单(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和结汇水单(正本和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不需提供进、出口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

  4.对办理过税务免税核销的,企业需提供三分局已签注核销意见的《免税证明》第三联。

  七、《免税证明》“核销意见”的签注

  对未执行完毕的合同,三分局应对《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打印报关单比对结果”清表等资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及核销起讫时间标注在《免税证明》第三联“核销意见”栏内,并将《免税证明》第三联返还企业,供企业下次办理免税核销时使用。

  对已办理税务免税核销但未执行完毕的合同,三分局应设立台帐,对规定内容和资料进行登记管理。

  八、执行时间

  本补充办法从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对已采用电子化手册管理且正在执行的来料加工合同,以及电子账册企业12月1日前海关阶段核销时涉及到的未执行完毕合同,如企业未取得《免税证明》,应在2个月内向三分局申请开具《免税证明》。超过规定期限的,三分局将不予受理。

  九、其他未尽事宜,按沪国税进[2006]29号文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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