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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1]265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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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省国税系统流转税税政工作会议讨论的情况,经研究,现将增值税管理有关具体业务问题统一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电力企业线损抵扣问题。对电力企业线损率超行业管理标准部分的损失电量按非正常损失处理;低于行业管理标准按实际正常损失电量抵扣。《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发[1997]47号)第四条 相应废止。

  二、关于我省企业经营山东聊城双力农用车集团公司生产的运输拖拉机按“农机”

  的适用税率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农业机械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1]421号)精神,从2001年1月1日起,山东聊城双力农用车集团公司生产的SL123型系列运输拖拉机属于“农机思想内容”的征收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税。

  三、福利企业清理和有关资料上报时限问题。各地组织开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社会福利企业清理检查,逐户核对填写《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条 件审核表》(附件一),随同清理检查情况报告,于2002年3月31日前上报省局。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原件)和《残疾证》复印件,每半年上报一次,上报时限为1月10日和7月10日前。

  四、“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确定问题。自2002年1月1日起,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国家规定综合利用产品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依据2001年省局确定范围执行。新申请企业应于年初1月30日前或综合利用项目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市、地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市、地局确定资格后10日内,将《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审批表》(一份)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五、关于增值税减免税审批及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问题

  (一)免税审批。对有增值税直接减免项目的纳税人,应于年初15日内或发生增值税免税行为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否则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上报

  1.免税额度测算口径。免税货物的销售额均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免税额度一般纳税人按负担率测算,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测算。

  2.上报时限。《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由市地局汇总分别于1月20日(全年数)和7月20日(半年数)前上报省局(流转税处);《重点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表》由市、地局汇总于1月20日前上报省局。

  六、建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问题

  (一)掺渣量达到3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免征增值税:1.经检测建樯产品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2.未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的;

  (二)检测机构的确定。市、地局应于抽样检测前将选定的检测机构的有关资料和情况上报省局,经审核符合《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所规定条 件的检测机构,方可承担建材免税的检测任务。

  (三)检测结论有效性的问题

  1.以后各年度检测结论必须由税务部门组织的抽样才可作为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依据。

  2.未经省局审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不作为免税的依据。

  七、废旧物资免税范围

  (一)边贸公司进口的废旧物资,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个体工商业户不属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不享受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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