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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34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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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经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认定的水泥生产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在2001年内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对本通知第二条 所列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的货物,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本通知所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从2002年1月1日起应上报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认定,方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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