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对供水、供气和供电部门(或受托其他部门)在用户申请用水、用气和用电时,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报装费、贴费和增容费收入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有新的规定,省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1996]84号)中第十一点规定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