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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网还贷加价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黑国税函[2002]84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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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农网还贷加价收入相关税(费)问题的请示》(黑电财[2002]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两分钱”农网还贷加价收入,从2002年起,各市、地、县电业局按收入的3%预缴增值税,由省电力有限公司统一汇算清缴。

  二、各县(市郊)农电局在对分得的农网还贷加价收入进行核算时,不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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