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请示》(商国税发(200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 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 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因此,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销售废旧物 资不予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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