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增值税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玉米”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46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9-27
【打印】【关闭】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据反映,目前各地对“玉米”征免税政策掌握不尽一致,要求省局予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规定:“玉米属于粮食”范围,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规定:“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的精神,为统一口径,规范政策,对“玉米”恢复按“粮食”产品征收增值税。原省国家税务局闽国税流[1995]128号文停止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