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收购谷壳能否作为农产品下脚料进行增值税抵扣的请示》(安国税函[2003]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湖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湘税发[1994]2号)“初级农业产品的副产品(如稻草、麦杆等)也在初级农业产品范围之列”之规定,我们认为谷壳也是稻谷这一初级农业产品的副产品,企业收购谷壳可以视同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副产品,使用农副产品行业收购发票,抵扣13%的进项税额。
特此批复。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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