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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收购谷壳能否作为农产品下脚料进行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郴国税发[2003]87号
湖南省郴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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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仁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收购谷壳能否作为农产品下脚料进行增值税抵扣的请示》(安国税函[2003]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湖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湘税发[1994]2号)“初级农业产品的副产品(如稻草、麦杆等)也在初级农业产品范围之列”之规定,我们认为谷壳也是稻谷这一初级农业产品的副产品,企业收购谷壳可以视同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副产品,使用农副产品行业收购发票,抵扣13%的进项税额。

  特此批复。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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