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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大国税发[2005]25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0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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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5]157号)文件印发以后,基层税务机关和废旧物资管理部门对该文件的具体执行和操作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使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根据全市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废旧物资可以被认定为免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二、无仓储场地的纳税人不得认定为免征增值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三、大连市以外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我市经营收购业务应在发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及免税资格认定手续,未取得免税资格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取得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当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无应税业务的经营单位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取得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以对按规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废旧物资经营业户代征税款,取得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代征人)应当在代征税款业务发生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征手续,并按照《关于印发<委托代征操作指南>的通知》(大国税函[2004]34号)要求代征税款。

  六、未取得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的废旧物资,应当缴纳增值税。

  未取得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有色金属、黑色金属,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税款;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并缴纳税款;销售给取得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也可由取得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代征税款并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七、对取得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取得下列凭据,对外销售时方可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务机关为非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普通发票;

  3、为非增值税纳税人代征税款而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额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4、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八、取得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进行认证。经认证、比对确认为相符发票的,不再强调是否通过银行支付款项。

  九、各征收分局必须加强对取得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用废单位的评估管理。对取得的属于本市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必须验证是经过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对取得的属于外市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要加强稽查,重点评估;对发现用废单位收购本市废旧物资但取得属于外市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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