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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34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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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5(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情况和税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符合享受增值税减税、免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的产品。

  第三条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实行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 企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国家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并取得经有关部门检测,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检测报告;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根据合法、真实、有效凭证记账,准确反映原材料购进、构成及产品销售情况,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四)纳税信用良好,能按时、准确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第五条 企业申请资格登记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资格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产品销售和原材料供应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技术标准复印件;

  (五)相关的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六)具有法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综合利用产品检测报告;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资格登记管理:

  (一)企业在第一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县级国家税务局提出备案登记申请。主管县级国家税务局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并写出初审意见,属征前减税、免税的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案登记;属即征即退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接到县级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初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写出复核意见,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登记。

  (二)按规定已进行资格登记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在以后年度的三月底前,向备案登记的国税机关提出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申请(内容包括上年度经营情况、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税额、减免退税款使用情况说明)。有权国税机关对其上一年度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审核后,确认是否允许其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不按要求在规定期间提出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的,不得享受本年度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政策规定要求资源综合利用达到一定比例的,必须提供经有关权威机构检测的依据,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应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其中利用综合资源生产的水泥产品的检测机构应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的日常管理。依据企业提供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原材料购货合同及取得的购货凭证,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原材料来源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企业产量、销量、销售额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征前减免增值税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由县级国家税务局根据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资格登记记录,每年审核一次,并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九条 即征即退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下列权限审批: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季度退税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季度退税额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季度退税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上年全年退税额超过200万元(含)的,下一年度各季度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十条 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应在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主管县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水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报送《江西省水泥产品废渣掺入量及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附件2),森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报送《江西省森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附件3),其他企业报送《江西省部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附件4);

  (二)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三)缴纳增值税税票复印件;

  (四)检测单位出具的水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本年度抽检检测报告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主管县级国家税务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必须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实地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报告国。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的权限审批、上报;需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必须在季度终后的40日内上报。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应组织人员对上一年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进行核查,主要核实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纳税申报情况、经营情况等,并在4月30日前向省国税局报送核查报告和减免、退税汇总表(附件5)。

  第十三条 对水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每年必须经省国税局备案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比例随机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取消年度增值税退税资格。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不予办理增值税优惠政策手续:

  (一)虽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资格,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未单独核算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

  (三)经检查发现存在较严重的偷税行为的。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

  (一)采用伪造、变造综合利用产品材料种类、数量、资金使用、记账凭证等造成经营不真实的;

  (二)涉嫌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立案查处的;

  (三)经两次检测仍达不到标准的。

  第十六条 纳税人被取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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