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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忠武线天然气输气管道管存气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发[2005]48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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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忠武线管存气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成国税发 [2005]48号)收悉。经研究并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工程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3]1213号)有关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忠武线天然气输气管道垫底管存气不缴纳增值税。该部分管存气由该公司据实计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天然气销售气量。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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