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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业务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8]16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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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政策,统一操作口径,现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我区建筑业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国税发[2008]74号)中规定的办法执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建筑业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为8%.

  二、本辖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的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问题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的项目代开发票时,应根据其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对应的行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国税发[2008]74号)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预征企业所得税,待月份预缴或汇算清缴时一并多退少补。

  三、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居民企业临时异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

  凡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居民企业临时异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手续齐全,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向法人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异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代开发票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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