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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临时经营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8]16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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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单位,未分设地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起征点和征收率的通知》(宁地税发[2007]340号)下发后,部分单位反映对临时经营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两档累进征收计算率不便于执行,操作复杂。经研究明确如下: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起征点和征收率的批复》(宁政函[2007]205号)“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适用1.5%和1%两档计算率(货运行业除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对临时经营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实行核定征收计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除交通运输货运行业以外,不区分档次和行业统一适用1.5%征收计算率,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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