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据各地反映,《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7]18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提供的资料,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资料企业无法提供,影响了认定工作,要求区局重新明确。
签于目前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有的企业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有的企业在设立时不需要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有的私营企业、个体户也不需要制定企业章程的实际情况,为便于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研究决定:取消《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4项“合法的验资报告”的规定,将第1项“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和第9项“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书)及复印件”改为备查资料,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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