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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管理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7]8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7-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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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我市自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来,对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纳税人在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过程中仍存在开具不规范、录入信息不完整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满足日常征管需求,以提高数据采集和分析应用质量,现就我市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管理等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有真实的经济业务,票、物相符;

  (二)不得跳号开具;

  (三)项目要求填写齐全,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其中,购货单位“名称”栏,单位要填写全称,个人填写姓名或“个人”字样。“纳税人识别号”栏,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无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及个人,如开具发票单笔销售额超过万元,属机关、事业等单位性质的,可填写其9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并在前面补足6位“0”,属个人的可填写其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栏,各类型全部填写。“开户行及账号”栏除个人以外全部填写;

  (四)票面信息应与电子信息一致。开具时应核对所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号码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提示或显示的电子发票代码、号码是否一致;

  (五)打印清楚。不得压线或错格,全部联次一次性打印,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六)开具销项负数发票的,用“-”表示;

  (七)发票专用章应在发票联备注栏内加盖。

  二、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积极采取各种形式,迅速、全面地做好对一般纳税人规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到位。

  三、市局在下一步工作中,将由信息中心对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月进行数据分析并下发各单位。各单位对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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