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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8]4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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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部分分局在具体审核中反映了一些问题。经商市发改委,现明确如下:

  1.问:目前在审核国产设备退税时是否需要核定可退税投资总额和已进口设备免税总额?

  答:根据《办法》规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和相关政策规定出具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税务机关按照发改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列明的国产设备范围,经核对符合有关退税条件的,即可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2.问:申请办理国产设备退税时,若企业提交的购进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有与该项设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如设计费、安装费等等,是否需剔除后计算退税?

  答:根据规定,随同设备销售发生的增值税非应税劳务,应征收增值税。因此,即使其在购买设备的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单独列示,也可以计入设备总额办理退税。但如果设备的设计费、安装费等增值税非应税劳务单独开具普通发票的,则这部分金额不得办理退税。

  3.问:企业申报退税的设备金额与发改委出具的《设备清单》中的设备金额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发改委出具的《设备清单》中的设备金额为设备的货价(不含税价),企业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原则上应与其一致。若企业申报退税的设备金额大于《设备清单》中的金额,应到发改委出具变更证明;小于《设备清单》中的金额按实际价格办理退税,同时告知企业差额部分视同放弃。

  4.问:企业申请退税的设备名称与发改委出具的《设备清单》中的设备名称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设备清单确定以后,向发改委提出办理项目确认书的申请。因此,发改委出具的《设备清单》中的设备名称(包括设备型号)应与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设备名称一致。若发改委出具的《设备清单》中的设备名称以“XX流水线”、“XX设备装置”等大类通用名称标示,则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设备名称应与该大类设备采购合同中的具体设备名称一致,且具体设备应符合有关规定,属于增值税退税范围。

  5. 问:根据《办法》要求,部分国产设备退税需发函调查,函调时应使用什么函调格式?

  答:在国产设备退税审核中如需发函调查(包括采用承包方式从承建企业转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1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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