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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技术市场税收、奖励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科市[1999]12号
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199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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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川科委(199 6)019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技术市场税收、奖励优惠政策的通知》下发执行以来,各有关单位积极协调配合工作,为繁荣我市技术市场,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好《通知》中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我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及免税申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合同登记技术出卖方(技术转让方、技术顾问方、服务方、开发方、技术承包方)应向市科委授权的各合同登记站提供下列资料,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1)技术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技术合同应使用市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文本)。

  (2)技术合同登记表(国统函[1999]22号JJ-001表)。

  (3)技术合同登记机关认为应该出具的其它资料。

  二、免税申报要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向各级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并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

  (2)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登记表。

  (3)各类民营科技企业、技术经营机构还应提交各级科委批准文件或认定证明。

  上述资料齐备后,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按税收征管程序予以审批,方可办理免税。

  未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提供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地税部门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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