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开发区及五县地方税务分局,地税涉外稽征分局:
鉴于对从事建筑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问题,有的分局掌握不尽一致。为统一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凡属我市的从事建筑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承包我市工程的,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二、凡属外省、市的从事建筑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承包我市工程的,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总承包人,对其承包我市的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其应纳营业税额为扣除分包或转包收入后的余额。对分包或转包的收入,分别按上述第一、二条 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四、上述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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