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其他税收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祁南煤矿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皖地税函[1999]23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9-12-27
【打印】【关闭】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祁南煤矿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告》(宿地税[1999]265号)收悉。经调查了解,祁南煤矿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工矿区标准。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同意对祁南煤矿的房产和土地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此批复。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