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祁南煤矿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告》(宿地税[1999]265号)收悉。经调查了解,祁南煤矿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工矿区标准。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同意对祁南煤矿的房产和土地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