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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长地税地字[2000]108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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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局、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请示省局同意,现将地方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业务问题

  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吉地税地字[2000]10号)规定,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建设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确定问题。

  首先,按照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能够如实反映实际完成投资额的查实征收;对不能如实反映实际完成投资额的,应采取以工程形象进度、建安合同和实际投资相结合的办法,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实际完成投资额。

  其次,对不能及时,准确提供上述资料无法划清应征期与减征期实际完成投资额的,按当期“在建工程”或“开发成本”,“应付帐款”等科目中与建筑工程投资有关的实际支出数确定计税投资额。

  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

  1、对金融机构  (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各资产管理公司)因清理不良贷款而接收的借款单位的抵押房产,封存未用的暂不征收房产税;凡接收机构自用或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对巳采取“剥离”“脱壳”方式实施资产重组的企业,其“剥离”或脱壳“出去的房产,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无偿使用的,由使用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已办理完产权变更手续的,由产权所有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将自有房屋出租或出借给其它单位使用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执行铁道却经济承包方案的企业、单位将自有房屋出租或出借给其它单位使用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5、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应按规定征收,不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

  6、按照《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六条“房产税按年征收,以月计算,分季缴纳的规定,对纳税人应缴纳的房产税,应按规定期限征收。

  7、对纳税人申报的出租房屋租金收入额明显偏低的,可按房屋座落地点的不同,参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城区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长府发[1992]56号)划定的五个土地等级标准,对座落于不同土地等级内的出租房产,从2000年1月1日起,其最低月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x每方米最低限额确定,实际月租金金额超过最低标准的按实际。每千方米最低限额为

  (1)一级  30元/平方米

  (2)二级  25元/平方米

  (3)三级  20元/平方米;

  (4)四圾  15元/平方米

  (5)五级  10元/平方米,

  出租用于居住或出租房屋为非砖混结构、框架结构的简易房屋,月租金最低标准减半。

  8、长春市市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经请示省地税局同意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将具体征收范围明确如下:

  市区范围内;按照建城区的原则,由乡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建制镇的政府所在地以及所辖居民委员会的区域,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其所辖村民委员会的区域,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屠宰税有关业务问题

  1,从  2000年1月1日起,取消在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的办法,我市屠宰税全部在屠宰点征收。 2,为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应税牲畜,免征屠宰税。

  四、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

  1、经省地税局同意,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比例暂定为0.5%一1%.其中,纳税人转让普通住宅预征比例为o.5%,转让其它房地产预征比例为1%.

  2、企业转让自有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有关业务问题

  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吉地税地字  11999]240号)规定执行。纳税人能及时、完整准确提供购销合同的,应按合同所载金额据实征收;不能宪整提供购销合同或提供购销合同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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