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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粤府函[1999]21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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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8]35号文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关于将建制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的意见,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何时执行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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