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保证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的正常征管和政策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新政策的时间   自2008年11月1日起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的,均按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关于各税种具体征管工作   (一)关于契税征收工作   在建委提供首次证明前,由纳税人出具《首次购房承诺书》作为首次购房证明。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   个人销售住房的,不再填写《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中关于土地增值税的内容。   (三)关于印花税征收工作   凡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印花税的区、县局、分局,应将此政策及时告知代征单位,保证准确征收税款。   附件:首次购房承诺书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首次购房承诺书 区(县)地方税务局:   本人现就办理契税事宜做出如下郑重承诺:本人购买的项目名称: 坐落地址: 为首次购买90㎡及以下的普通住房,本人愿就其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代办人单位名称:   代办人身份证号:   本人签章:   代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