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保证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的正常征管和政策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新政策的时间
自2008年11月1日起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的,均按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关于各税种具体征管工作
(一)关于契税征收工作
在建委提供首次证明前,由纳税人出具《首次购房承诺书》作为首次购房证明。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
个人销售住房的,不再填写《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中关于土地增值税的内容。
(三)关于印花税征收工作
凡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印花税的区、县局、分局,应将此政策及时告知代征单位,保证准确征收税款。
附件:首次购房承诺书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首次购房承诺书
区(县)地方税务局:
本人现就办理契税事宜做出如下郑重承诺:本人购买的项目名称: 坐落地址: 为首次购买90㎡及以下的普通住房,本人愿就其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代办人单位名称:
代办人身份证号:
本人签章:
代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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