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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丢失税收票证赔偿和处罚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0]39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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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丢失税收票证赔偿和处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丢失税收票证赔偿和处罚办法

  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在填用以前,大都属于无价证券,部分属于有价证券。为了加强对税收票证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省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发生丢失税收票证的单位应扣减当年的目标责任分,并对当事人及分管负责人作相应处理。

  二、丢失有价证券照价赔偿。有价证券是指票面直接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

  如印花税票、屠宰税完税证等。

  三、丢失税收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基金收款凭证的责任人,每套赔偿300元。丢失税收限额完税证和其它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的责任人,每套赔偿100元。

  四、丢失有价证券和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除按第二、三款规定赔偿外,可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五、票证丢失发生后,丢票人应于10日内写出丢失报告,查明丢失票证的字别、号码和数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丢失有价证券、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应于24小时内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和相邻地区协助查辑,同时,由当事人于10日内自费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声明作废。

  七、本办法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税收票证规范化管理基本要求

  一、启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印刷质量,按合格票填开。用票人员启用整本票证前应先认真阅读票证封面内容,检查封签是否完整,份数是否与封面所载数量一致,有无多份、少份的现象。在封签完整的情况下,如发现份数少于或多于封面所载数量时,说明在印刷过程中,有多装或少装的问题,要保留封签及时退回;在点明份数无误的情况下,则可以开封,随即检查是否有因印制装订而引起的污损、残破、错号等情况,如有问题,也应原本退回。

  二、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开,不得互换使用。同时,要按照票证顺序逐本逐份使用,不准跳本、跳号使用。

  三、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也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

  四、多联复写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准分次分联填写或打印。填写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式纸填开或打印,不准使用铅笔、红色笔和红色复写纸等其他颜色的笔和纸填写或打印。非复写式票证可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填写。

  五、填写票证时,要按照票面所列栏目逐栏认真填写。不得遗漏、省略、编造,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晰,计算税额要准确,不得随意涂改、挖补。如出现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写,同时对填写错误的票证,应在各联备注栏注明作废原因和“作废”字样,全份妥善保管,严禁撕毁。

  六、票证上的各种章戳,必须按照规定加盖齐全。

  七、补税开票,要在备注栏注明“补税”字样和原开票字号。

  八、税务机关自收税款时,必须按顺序收款开票。其顺序是:计算审核应纳税款、收款、开票、核对票款,将税收票证收据联交纳税人。未收款以前不能开票。销售印花税票时,必须先收款,后开具销售凭证记帐,帐、票款核对无误后,再将印花税票交购买人。

  九、严格执行票证使用“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十、税收票证保管严格做到“一清”、“三禁”、“四专”、“六防”。“一清”

  即票清离岗。“三禁”即持票人员外出征收税款严禁票证离身,严禁带票回家,严禁带票参加与票证工作无关的活动。“四专”即专人保管、专库、专柜存放、专袋携带。

  “六防”即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防丢失。

  十一、税收票证发生损失,应按规定权限报请核销。经核销又追回的票证,应封存保管,批准核销后按销毁程序进行销毁,不作废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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