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下发执行以来,部分区、县局反映具体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个人出租房屋的综合征收率、适用范围、计税依据确认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中综合征收率的适用范围调整为个人出租住房的行为。个人出租住房中的转租、再转租行为按照分税种计征方式计算缴纳地方各税。
二、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时,其纳税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前一次性缴纳。
(二)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前一次性缴纳。
三、采用5%综合征收率计征相关税款,在确认出租房屋收入时应包括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
四、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文件执行前已经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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