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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5]170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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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48号)转发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承包给项目经理的营业税征收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接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承包给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收取管理费。对上述行为,应视为企业内部管理形式,由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对其收取的管理费不征营业税。

  二、关于对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执行问题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能否继续享受再就业营业税优惠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过程中改变经营范围、变动经营地址的,可继续享受营业税优惠。从事个体经营、已享受营业税优惠的下岗失业人员,注销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再次从事个体经营。对上述下岗失业人员,凡享受营业税优惠时间未超过3年的,可继续享受营业税优惠,优惠期限应连同原已享受营业税优惠的时间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

  (二)关于雇工8人以上(含8人)的个体户如达到规定条件能否继续享受再就业营业税优惠问题

  根据财税[2004]228号文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均按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原已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体户如符合关于服务型企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自符合条件之日起可继续享受营业税优惠,享受时间连同原已享受时间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

  三、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起征点问题

  从2005年7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凡能按固定期限缴纳营业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月1500元。

  四、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营业税征免问题

  经请示省局,川地税发[2005]48号文件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的3年内,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免征营业税。如当期医疗服务收入不足以抵减直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支出的,可用以后时期直至免税期届满时的医疗服务收入继续抵减。

  五、关于企业分立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权属变更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企业分立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的行为。分立有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派生设立一个或数个新企业;新设分立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企业。企业分立要将原企业各项资产分配给分立后的存续企业和新设企业,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权属变更。这一过程既无买方,也无卖方,任何一方均未因分立而取得收入,未发生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行为。因此,随企业分立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权属变更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以房换房”营业税政策适用范围问题

  根据川地税函[2001]262号规定,“以房换房”中,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这一政策只适用于住宅。对其他房屋“以房换房”中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应按该房屋市场销售价格核定应税营业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七、关于企业兼并后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税营业额确定问题

  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对外转让或销售,应以其对外转让或销售价格减去被兼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受让或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应税营业额,不能以兼并企业实施兼并过程中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费用作为受让或购置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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