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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湘政发[1999]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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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第三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8项,降低收费标准1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8项:1、城建档案保证金(建委系统);2、交通安全设施费(公安系统);3、黄金生产发展费(黄金系统);4、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费(交通系统);5、乡镇船舶管理费(乡镇系统);6、劳动就业服务管理费(劳动系统);7、人防工程使用证工本费(人防系统);8、城镇治安联防费(公安系统);9、社会印件审查费(新闻出版系统);10、省新产品评审发证费(经委系统);11、中小水电管理费(水利系统);12、经营图书批发业务许可证审批费(新闻出版系统);13、乡镇煤矿管理费(煤炭系统);14、文化市场经营管理费(文化系统);15、重点商品售前质量报检收费(技术监督系统);16、民爆器材安全管理费(国防工办系统);17、贻误扶散费(省散装水泥办公室);18、逾期纸袋押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二、降低收费标准1项:消防设施建设费在现行征收标准基础上降低50%。

  三、上述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各收费部门应分别立即停止收费和降低收费标准,主动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地区、各部门越权出台的收费文件,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8]5号文件规定予以取消,尚未上报省企业减负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的,须于1月底前上报。

  五、凡1993年以来,经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省人民政府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文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今行禁止,认真执行,确保落实。

  对有禁不止、拒不执行的地区、部门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各新闻单位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对典型事例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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